医院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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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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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 0类场所;
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
的医疗场所,应为 1类场所;
3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
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 2类场所。
▼ 展开条文说明
8.1.2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宜符合表 8.1.2规定。
注: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 3h~24h 提供电力。
▼ 展开条文说明
8.1.3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 TN-C 接地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8.2 电 源
8.2 电 源
8.2.1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的要求进行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8.2.2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安全电源系统。
8.2.3当医疗设备需要采用净化电源时,宜按科室集中设置。
▼ 展开条文说明
8.2.4放射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 展开条文说明
8.2.5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
断电源的隔离电器。
8.2.6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压降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8.3 安全保护
8.3 安全保护
8.3.11类和 2类医疗场所使用隔离特低电压设备(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设备(PELV)
时,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25V 或无纹波直流 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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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一般规定8.1.1 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展开条文说明8.1.2 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宜符合表8.1.2规定。 注: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3h~24h提供电力。▼展开条文说明8.1.3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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