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碳园区建设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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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零碳园区建设基本条件
一、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省级开发
区原则上应列入最新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视情可拓展
至近年来新建设的、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新兴
产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园区。
二、建设范围可为园区整体,也可为“园中园”。以“园中园”
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建设和管理由所在园区管理机
构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三、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
基础。
四、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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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零碳园区建设基本条件一、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原则上应列入最新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视情可拓展至近年来新建设的、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新兴产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园区。二、建设范围可为园区整体,也可为“园中园”。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建设和管理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三、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四、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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